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收费公路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抄送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