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