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