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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16年) 4.1.2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 相关地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 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 市县政府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 市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级政府,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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