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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16年)
  3. 4 应急响应
  4.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5.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6. ④ 市县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7. (3)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16年) (3)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④ 市县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3) 市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省级政府报备。

(2) 目录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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