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统计锁定截至《意见》发文日(9月21日)的在建项目。在建项目要优先通过PPP模式推进,确需政府举债建设的,要客观核算后续融资需求。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