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名单为基础,结合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增减变化情况,统计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名录。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