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