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3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市县申报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将分配市县的额度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