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报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