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