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等情况;

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