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业务规程(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弹性招标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债券资金对应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招标发行前,地方财政部门应分别按照计划发行额区间上下限披露项目信息,明确项目使用资金的顺序,或按照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披露项目信息,但实际发行量不是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时,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招标发行后及时补充披露计划使用资金的项目信息。对于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按计划发行额区间上下限披露的项目信息,都应当符合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