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纳入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
对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应当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的时限,转移偿还义务。偿还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
对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应当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的时限,转移偿还义务。偿还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