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纳入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