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一般债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