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所在地一般债务的监督,督促地方规范一般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