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向社会公开一般债务限额、余额、期限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