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 第三条 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第五条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 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第七条 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八条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外债转贷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