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 第七条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