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