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