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