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指导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指导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研指导,定期组织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召开工作会议,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互相学习、促进,及时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