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定印发相关工作计划。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抄报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