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指导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指导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及时明确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遇到的问题。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