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