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 第一章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 第五条 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