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