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