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