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四章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