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