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三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三条 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