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