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