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二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