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