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的;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