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确有习用历史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制定标准,作为省级中药材标准颁布实施。 禁止无本地区习用历史或者缺少安全性、功能主治考证或者研究等情形的品种载入省级中药材标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