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种植养殖、采收加工、包装仓储、养护、运输等可以参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执行,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