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资料由北京市局管理,并负责保持辖区内地籍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