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北京市局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原土地登记程序和结果无误的,作出维持原土地登记结果的决定,并通知北京市局;
原土地登记程序或者结果有误的,通知北京市局,北京市局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更正,并在注册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更正的土地登记结果复印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原土地登记程序和结果无误的,作出维持原土地登记结果的决定,并通知北京市局;
原土地登记程序或者结果有误的,通知北京市局,北京市局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更正,并在注册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更正的土地登记结果复印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