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
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