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