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