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