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