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三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