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