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