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六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